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7 |
(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 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整改措 施,负责督促落实;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 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工商行政、卫生监督等部门对 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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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 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二)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三)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四)餐用具消毒制度;
(五)食品留样制度;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七)投诉受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 案,开展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培训及演练,提高师生处 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及投诉管 理制度,邀请师生及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工作进行监督,在校内 公布投诉电话及投诉信箱,对师生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与投 诉,应立即追查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应加强台帐记录管理
(一)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卫生检 -
5 - 查情况、 人员健康状况、 教育与培训情况、 餐具消毒、 食品留样、 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 予以详细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 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 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四)有关台帐记录至少应保存
2 年.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健康检查应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 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
(三)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 有发热、 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 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 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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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 ,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 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二)操作前洗手,操作过程中手受污染应及时洗手.洗手 消毒应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见附件 1) .
(三) 备餐间操作人员进入备餐间时, 应戴专用围裙、 口罩, 操作前应进行双手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