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08 |
一、对新录(聘)用到县(区)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 校毕业生, 从到工作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 确定.
试用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后,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县 的,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
在三类及以下艰苦 边远地区县的,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两级薪级工资.其他录 (聘)用人员工资档次(薪级)低于上述同等条件人员试用期满 高定后工资档次 (薪级) 的, 按上述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二、对到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派驻机构在县(区)工作的高校 毕业生,按驻地县(区)高定工资档次(薪级)政策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四、川人发〔2006〕46 号文第五条第七款、川人发〔2006〕
47 号文第七条第三款、川人发〔2006〕360 号文第三条第
二、三 款规定的高定工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从
2017 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2018 年4月17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 年4月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