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8 |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 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第二十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 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 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
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
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 勤等行动. 第二十二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 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没有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