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8

1 款和第

2 款外, 一些缔约方订有相互适用的双边安排. 第4.6 条 核查 1. 进口缔约方可根据第 3.27 条第

1 款(a)项、第3.27 条第

1 款(b)项或第 3.27 条第

1 款(e)项(核查)及其相关程序,核查一货物 是否有资格获得优惠关税待遇, 或要求进行本条所述的实地核查.

1 2. 进口缔约方可根据本条请求对纺织品或服装的出口商或生 产商进行实地核查,以核查: (a) 一纺织品或服装是否有资格获得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 税待遇;

或(b) 违反海关法律行为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 3. 在根据本条进行的实地核查中,进口缔约方可要求获得: (a) 与获得优惠关税待遇诉请有关的记录和设施;

或(b) 与被核查的违反海关法律行为的记录和设施. 4. 如进口缔约方寻求进行第

2 款下的实地核查,则其应不晚于 核查前

20 天将下列内容通知被核查缔约方:

1 就本条而言,使用依照本条所收集的信息应以保证本章的有效实施为目的.缔约方不得通过此类程序为其 他目的收集信息. (a) 拟议日期;

(b) 关于将要核查的出口商和生产商数量的相关细节, 以便 获得任何协助, 但无需明确将要核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 名称;

(c) 是否请求被核查缔约方提供协助及协助的类型;

(d) 如相关,根据第

2 款(b)项进行核查的违反海关法律行 为, 包括在作出通知时可获得的、 有关具体违法行为的 相关事实信息,可包含历史信息;

以及 (e) 进口商是否主张优惠关税待遇. 5. 在收到关于第

2 款下拟议核查的信息后,被核查缔约方可要 求进口缔约方提供信息,为便利核查计划的制定,如后勤安排或 应请求提供协助. 6. 如一进口缔约方寻求开展第

2 款下的实地核查,则应尽早且 在对一本条下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首次实地核查的日期前, 向 被核查缔约方提供一份其拟议核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名称和 地址清单. 7. 如一进口缔约方寻求进行第

2 款下的实地核查: (a) 被核查缔约方的官员可在实地核查期间陪同进口缔约 方. (b) 被核查缔约方的官员可依照其法律和法规, 在核查期间 应进口缔约方请求或自行协助进口缔约方, 并尽可能提 供与进行实地核查相关的信息. (c) 进口缔约方与被核查缔约方应将有关实地核查的通信 限于相关政府官员间, 且不得在核查进行前告知被核查 缔约方政府之外的出口商或生产商, 或提供任何不可公 开获得、 且披露会损害行动效果的其他任何核查或执法 信息. (d) 进口缔约方应不迟于实地核查之时要求出口商或生产 商1 给予获得相关记录或访问相关设施的许可.除非提 前通知将损害实地核查的效果, 否则口缔约方应适当提

1 进口缔约方应向有资格同意对计划核查的设施进行实地核查的人员提出许可要求. 前要求获得许可. (e) 如纺织品或服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拒绝给予许可或使 用权利, 则核查将不进行. 进口缔约方应考虑任何合理 的拟议替代日期, 同时考虑核查方相关雇员或设施的可 获性. 8. 在完成第

2 款下的实地核查后,进口缔约方应: (a) 应被核查缔约方请求,告知其初步调查结果. (b) 根据收到的被核查缔约方的书面请求, 在不迟于提出请 求之日起

90 天内向其提供核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包括 任何调查结果. 如该报告不以英文写就, 则应被核查缔 约方请求,进口缔约方应提供报告的英译文. (c) 应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书面请求, 在不迟于提出请求之日 起90 天内,向其提供针对出口商或进口商的核查结果 的书面报告,包括任何调查结果.该报告可根据(b)项 起草, 并做适当修改. 进口缔约方应告知出口商或生产 商其享有请求获得该报告的权利. 如该报告不以英文写 就, 则应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请求, 进口缔约方应提供 报告的英译文. 9. 如进口缔约方根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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