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8

1、产权瑕疵 (1) 截止评估基准日,淮钢特钢申报评估的房屋需办证面积 284,979.21 平方米, 未办证面积 2252.02 平方米,无权证的建筑物参照有权证房屋评估,建筑面积按竣工 图纸或以实地测量为准,仅在估算重置全价中扣除了未缴纳的配套规费,没有考虑 其他因素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2) 淮钢特钢的控股子公司――江苏淮澳钢铁有限公司、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 评估报告 江苏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 司、江苏淮特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淮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安热能高科有限公司、 江苏金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实际使用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 权均为淮钢特钢所有.这些子公司的房屋绝大部分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除部分房 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权属人为江苏淮澳钢铁有限公司和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外,其 余权属人均为淮钢特钢.本次评估中,我们对由各子公司申报并实际使用的房产视 为各子公司的自有房产进行评估,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均在淮钢特钢评估, 未考虑权属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3) 淮钢特钢现用的牌号为苏 HAP718 和沪 BJ1650 两辆车为抵债车辆,车辆行 驶证登记的车主不是淮钢特钢,我们视同淮钢特钢自有产权车辆进行评估,淮钢特 钢提供了相关情况的说明.

2、未决的法律、经济纠纷事项 (1)2004 年11 月13 日,淮钢特钢与淮安清浦振昌金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 《高炉及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淮安清浦振昌金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向淮钢 特钢租赁高炉及设备,租赁期限

5 年.合同履行过程中,2008 年因国家产业政策调 整,淮钢特钢将上述高炉及设备拆除,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淮安清浦振昌金 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20,016.96 万元损失及诉 讼费用.2010 年4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08]苏民初字第

0011 号),驳回诉讼请求,淮安清浦振昌金属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 年4月27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赔偿上诉人损 失7,874.35 万元并依法承担

一、 二审相关费用. 截止

2010 年6月30, 二审尚未判决. (2)

2008 年7月26 日, 子公司江苏淮澳钢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淮澳公司) 与淮安瑞宏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瑞宏公司)签订《焦炭购销协议》 ,瑞 宏公司以淮澳公司违背 《江苏省水路货物运价规则》 , 将淮澳公司诉至淮安市清浦 区人民法院, 要求公司赔偿滞港费 2,116,751.40 元;

同时起诉淮澳公司未按约定 方式支付货款,要求赔偿贴息费 405,411.24 元、资金占用费 900,397.20 元及承 担诉讼费.2010 年3月18 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浦民二初第

0568 号判决, 判决淮澳公司赔偿原告银行贴息损失 55,293.40 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 31,930 元,同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不服 一审判决,于2010 年4月23 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淮安市 清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浦民二初第

0568 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要求被上 诉人承担待时费 1,854,856.20 元、贴现损失 401,623.21 元及利息损失 900,397.20 元,截止

2010 年6月30 日,二审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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