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09 |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除电站锅炉以外的本市 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燃用煤炭、 重油或其它高污染燃料的 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以下称"燃煤(重油)锅炉" )实施清 洁能源替代改造补贴. 第二条(资金来源)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市级专项补贴资金在上海市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实施管理. 各区县政府配套补贴资金, 由区县财政列支, 补贴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第三条(补贴标准及其他)
(一)补贴标准 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按照锅炉所处区 域、替代方式、清洁能源的种类和燃烧设施容量大小等,进行分 类差别化补贴.对燃煤锅炉替代,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蒸吨 序号 市级 区县级 合计 区域一812
20 黄浦、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 二12
12 24 浦东、宝山、闵行、嘉定、松江 三20
10 30 金山、青浦、奉贤、崇明 对重油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给予
10 万元/蒸吨补贴,市、 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 50%.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区县级补贴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
(二)其他 1. 本市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燃煤(重油)炉窑、 热水炉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以折算蒸吨 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功率
700 千瓦等同于
1 蒸吨) . 2. 申请本办法补贴的用户单位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市节能 技改等节能减排政策. 3. 在《工作方案》中规定期限内关停或搬迁至外省市的燃 煤(重油)锅炉或其它高污染设施,不享受本办法补贴,按照本 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 4. 对2011 年1月1日后,本办法印发前,已实施清洁能源 替代的用户,可按照本办法标准,享受设备补贴. 第四条(资金计划)
(一)每年
8 月底前(2012 年在
6 月底前) ,由各区县主管 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编制下一年度本区县燃煤(重油)锅炉清 洁能源替代计划,并报送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 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 ,替代计 划内容包括锅炉使用单位、所在地、台数、总蒸吨量以及资金补 贴预算等.
(二)每年
9 月底前,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报 送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 和资金需求预算, 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替代计划进行审核后报送 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三) 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定的下一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县、单位搞好计 划项目的实施落实,确保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执行. 第五条(项目补贴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用户单位,在项目改造合同 签订后,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申 请材料包括《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 贴申请表》 (见附件 2)一式三份、项目改造合同复印件一份及 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 表》 可到各区县主管部门或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或在有关 网址下载. (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 路121 号A1 楼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