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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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教育厅川教函〔2018〕138 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厅属高校 国有资产授权处置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厅属高校: 按照 《四川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教〔2017〕123 号)有关规定,结合厅属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 现就厅属高校国有资产授权处置工 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授权处置相关规定

(一)授权对象: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 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二)资产授权处置限额.高校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

50 万 元以下 (不含

50 万元) ,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不含土地、 房屋)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 万元) ,由高校自行处置后将相关材料 -

2 - 报教育厅备案.

(三)高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资产置换、对外投资、合作、出租、 出借、资产损失核销.

(四)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 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高校资产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 ,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处置收益按相关 规定安排拨付给学校使用.

二、授权处置备案资料及流程

(一)高校资产处置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及资料: 1. 学校处置事项的正式备案文件;

2. 教育厅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3. 学校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 委会)决议;

4. 其他材料.

(二)高校授权自行处置的资产,应于处置完毕后

10 个工 作日内更新四川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并将资产处置事 宜的正式文件等资料一式两份报教育厅备案, 其中复印件须加盖 单位公章. 教育厅将汇总备案材料, 定期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工作要求 -

3 -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高校承担本校国有资产的具体 管理职责,高校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合 理设置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要根据资产规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要对资产处置 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因报教育厅备案而转移自身 的相关责任.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高校应准确理解本次授权处置 规定内涵,不得随意扩大处置权限.除处置限额标准提高外,各 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 管理内控制度, 制定完善校内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 绩效评价、 信息化建设、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具体制度.高校国有资产处 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并做出决定.高校应在资产处置中,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高校实 际,对评估机构、论证专家、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核销、提前 报废资产以及处置车辆、 单位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 电梯、 锅炉等特种设备、 资产处置收益等作具体规定, 并于

2018 年5月底前将高校资产处置具体管理制度报教育厅备案.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督.高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 -

4 - 内部控制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自觉接受检查 和监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大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制度,擅自处 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 有关部门人员责任. 附件: 1. 教育厅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仪器设备) 2. 教育厅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车辆) 四川省教育厅

2018 年3月29 日 政务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 年3月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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