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9-16 |
1 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 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发〔2016〕4 号)等文件精神, 按照 管 住中间、放开两头 的总体思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
1171 号)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管道燃 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 配气价 格 ) ,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 燃气企业 )通过城 镇燃气配气管网 (包括燃气企业经营的延伸至农村的管网及与配 气管网相连的输气管道,以下简称 配气管网 )对燃气进行配送 环节的价格. 第四条 配气价格按用户类别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 气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价格主管 部门 )制定和调整.
2 第五条 同一市、县多个燃气企业的,同一类用户执行同一 配气价格.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配气价格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原则制定, 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 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第七条 燃气企业配气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 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 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河 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成 本监审核定.其中,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 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 到规定 年限后的更换费用计入准许成本.
(二)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 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 7%确定;
有效资产 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 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与配气管网相连 的输气管道(城镇门站到市政管网) 、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 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3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 不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业主共有和 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 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 证明的资产,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等.
(四)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 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 除配气业务外的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 活动的收支净额. 第八条 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 计算确定.同一市、县多个燃气企业的,可按该辖区内所有燃气 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及配送气量之和计算确定配气价格, 也可选 取其中配送气量较大或经营情况较好的一个或几个燃气企业, 按 该方法计算确定配气价格. 年度配送气量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实 际年度配送气量确定, 为避免因过度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配气价 格过高,年度配送气量不得低于年设计能力或供气规划气量的 40%. 第九条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
3 年校核调整一次.配气管网投 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第十条 配气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 高或调整幅度过大, 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 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和
4 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 补偿或扣减. 第十一条 对新建管道燃气配气管网核定配气价格时,可运 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 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 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 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 过7%,经营期不低于
30 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 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 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 按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原则核定.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建 筑区划红线外的配气管网等设施由政府或燃气企业投资建设, 费 用由政府或燃气企业承担. 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 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 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其中,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由开发商缴纳,不得另外向 燃气用户收取.
第三章 定调价程序及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 施,也可由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新建管道 燃气配气管网投产运行前, 燃气企业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定价建议.
5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开展成 本监审.制定和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要通过门户 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 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在每年
6 月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 门报送上一年度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对故意瞒报、虚报信 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 信用记录,并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之间转供、代输等环节价格管理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物价 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冀价管〔2015〕1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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