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8-01
ICS 03.

200 A

12 SZDB/Z SZDB/Z 154―2015 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tourist attractions

2015 -

10 -15 发布

2015 -

11 -

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154―2015 I 目次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安全管理体系

2 5 一般安全要求

6 6 游乐项目安全

10 7 特种设备安全

17 8 交通安全

19 9 消防安全

20 10 食品安全

22 11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22 12 应急管理

23 SZDB/Z 154―2015 前言本标准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标、马雪瑜、王飞、曾碧静、王冕博、王嘉靖. SZDB/Z 154―2015

1 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点)开展旅游服务的安全管理体系、一般安全要求、游乐项目安全、特种 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游乐设施游乐项目、动物观光体验游乐项目、海滨游乐项目(水上游乐项目)中 一种或多种旅游服务的旅游景区(点)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02 救生圈 GB

4303 船用救生衣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系列标准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

1235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8092 免水冲卫生厕所 GB

18435 潜水呼吸气体及检测方法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T

21268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CJ/T 22-1999 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 CJ

115 动物园安全标志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SZDB/Z 154―201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旅游景区(点) tourist attraction 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注:旅游景区(点)常简称为景区或景点,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 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各类景区(点). 3.2 旅游者 tourist 以消遣、增长知识、增进愉悦为主要目的,离开住地,进行游览、度假、参观、访问、购物以及开 展娱乐或其他非职业活动的人. 注:通常也被称作游客. 3.3 重大事故隐患 major accident risk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安全管理体系 4.1 总要求 景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4.2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4.2.1 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 4.2.1.1 景区(点)应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信息畅通的安全管理机构作为景区(点) 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力机构,全权负责景区(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还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必 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4.2.1.2 景区(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 条并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 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 通知 的指导意见》第3条要求配备与 景区(点)的规模、性质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为: ――从业人员超

300 人的景区(点),按不少于从业人员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景区(点),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景区(点)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 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大于等于0.5按1人次计,小于0.5不计算人次. SZDB/Z 154―2015

3 4.2.1.3 景区(点)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 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注:注册安全工程师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大于等于0.5按1人次计,小于0.5不计算人次. 4.2.2 职责 4.2.2.1 主要负责人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8条规 定,景区(点)的主要负责人是景区(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景区(点)的安全生产负全面 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组织并落实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治理防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2.2.2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9条规 定,景区(点)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景区(点)安全生产责任人,协助景区(点)主要负责人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景区(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景区(点)其他负 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4.2.2.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10条 规定,景区(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起草本景区(点)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起草本景区(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组织本景区(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本景区(点)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配合调查和处理本景区(点)生产安全事故;

――起草本景区(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建立健全本景区(点)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本景区(点)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2.2.4 部门负责人 SZDB/Z 154―2015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12条 规定,景区(点)的部门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执行景区(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部门 (车间)从业人员参加景区(点)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的日常 检查,监督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 4.2.2.5 景区(点)从业人员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13条 规定,景区(点)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在保护自身安全情况下,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

――在交班时,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交底工作;

――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且难以应急处理的,有权 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场所. 4.2.3 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7条规 定,景区(点)应制定或获得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予以颁布实施,并进行年度评审,以确保其有效 性和适宜性.这些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应急工作预案;

――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

――值班、值勤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行车制度;

――各类游船及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SZDB/Z 154―2015

5 4.3 安全教育培训 4.3.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4.3.1.1 景区(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4.3.1.2 景区(点)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班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应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具体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3.1.3 景区(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应交景区(点)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4.3.2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4.3.2.1 景区(点)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同时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做好操作证的复审工作. 4.3.2.2 景区(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复印件应交景区(点)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并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对特种作业人员执证情况和复审情况进行统一的管理. 4.3.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4.3.3.1 景区(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并定期复审. 4.3.3.2 景区(点)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复印件应交景区(点)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执证情况和复审情况进行统一的管理. 4.3.4 普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4.3.4.1 景区(点)应按有关规定,对新入职普通从业人员进行景区(点)、部门级和班组岗位三级 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再培训. 4.3.4.2 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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