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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 . . 根据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哈 价联发【2010】26号文件《关于我市非居民城市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 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哈尔滨市2010年至2011年度供热期我市非居 民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
1、由供热企业消化煤炭成本增长因素20%,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承担0.75元.
2、在供热企业承担部分上涨因素的基础上,凡在我市城区(不包 括阿城区)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 用户,其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每平方米上浮3.00元, 即由现行的44.49元调整至47.49元.
3、2010-2011年度居民供热价格仍按"哈政综【2008】54号"文 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受此影响,我公司按照2010至2011年度预计供热面积初步测算, 公司本年将增加营业收入300万元左右.本供热期非居民供热实行煤热 价格联动对公司整体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1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