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0

2015 年8月17 日,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通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下称 一债会 ),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和《表决规则>

.会后,管 理人根据《财产管理方案》,围绕破产财产的管理、处置、清收、债权审核展开 工作,并编制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将本阶段的工作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报告,并就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 债权的补充申报与审核工作 管理人于

2015 年8月17 日在欧兰特公司一债会上提交了供全体出席会议债 权人核查的《临时债权表》.《临时债权表》中记载审定债权

41 家,申报金额 为37,415,779.99 元,审定金额为 35,041,742.96 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 有部分债权人就其债权提出了补充申报.

1、补充申报情况 一债会后,徐四妹、凌萍、徐金梅、吴美珍,四人各自补充申报原诉讼案件 的诉讼费.因该等补充申报有生效法律文书,故予核准,管理人在审核通过后向 其发出审查确认书. 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资料

12 一债会后, 吴江东方市场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原执行案件 中的评估费和利息, 其中评估费要求列入破产费用.管理经审核认为该评估费系 执行案件中实际发生, 有相应凭证, 因该费用的发生在于有利于债务人资产变现、 有利于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可列 入破产费用. 管理人已经将上述变更情况,逐一书面通知所有债权人. 补充申报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编号 补充申报债权人名称 增加申报金额 (元) 备注

1 14 徐四妹 1,450.00

2 15 凌萍 1,850.00

3 16 徐金梅 2,150.00

4 17 吴美珍 1,150.00

5 24 吴江东方市场供应链服 务有限公司 373,319.00 其中评估费 60600.00 元作 为破产费用 合计 379,919.00

2、职工债权 2.1 关于童朝军的问题 职工童朝军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就管理人 审定的职工债权金额 175,000.00 元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职工债权金额为 209,515.00 元,包括:仲 裁裁决书裁定的应付工资 175,000.00 元、应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4,515.00 元及经济补偿金 20,000.00 元. 管理人认为其主张金额较高,且其中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有误,故 经与童朝军多次联系沟通,说服其同意了将债务利息确定为 9,953.00 元、同时 放弃了经济补偿金 20,000.00 元, 最终由童朝军本人书面确认其职工债权金额为 184,953.00 元. 2.2 其余职工债权 吴江市欧兰特纺织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资料

13 关于由吴江黎里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垫付的职工工资 928,673.00 元等及蔡 开洋的职工债权金额 24,010.00 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并无任何相关方提出 异议. 2.3 职工债权的公示 管理人经由调查并根据职工债权人提出的异议进了更正,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职工债权进行了第三次公示.公示期 为2015 年10 月20 日至

2015 年11 月5日.公示期内,无任何相关方提出异议.

3、债权审核结果 管理人坚持以真实性、 合法性、时效性和尊重生效司法文书为基本原则对债 权进行审核. 债权调整变更后,管理人于

2015 年10 月20 日向所有债权人发送了关于债 权表部分调整的通知书,并同时于管理人网站上就变更后的债权表进行了公示, 异议期为十五日.经过异议期,管理人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 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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