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0 |
008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出境商旅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险合 同.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 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 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 伤害事故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续保者不受
90 日规定的限制)因罹患疾病, 进行必要合理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或罹 患疾病之日起
180 日内的实际每次住院日数, 扣除免赔天数后乘以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给 付住院津贴.
(二)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同一疾病多次住院, 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 超过
90 日(含90 日)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三)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领取的住院津贴日数总和以
180 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有疾病、残疾或骨折的治疗和康复. 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 第四条 每日住院生活津贴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赔偿处理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 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5)本公司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