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1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教基教〔2010〕63 号 关于开展

2010 年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评估验收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经研究,我厅决定今年继续开展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 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对象 办园

3 年以上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 收标准》 (详见桂教〔2002〕17 号,以下简称《标准》 )规定条 件的幼儿园.

二、评估步骤

(一)幼儿园自评及申请. 幼儿园依照《标准》逐项进行自评,凡自评认为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 向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验收.

(二)市评估.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幼儿园申请评估验收申请后,在1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幼儿园评估验收日期,并组织评估专家

2 小组按时对幼儿园进行评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 对申请幼儿园进行严格评估合格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我 厅申请评估验收.

(三)自治区评估验收. 我厅接到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验收的材料后, 在30 个 工作日内确定申请幼儿园评估验收的日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 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幼儿园进行评估验收.

(四)评估结果公布. 自治区评估验收专家小组在评估后的

45 个工作日内, 形成 被评幼儿园评估验收报告报我厅.经评估合格者,由我厅行文 认定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并统一颁发牌匾.

(五)申请评估验收日期. 1.幼儿园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时间截止至

2010 年7月20 日. 2.市教育行政部门向我厅申请时间截止至

2010 年9月10 日. 3.自治区评估验收时间:2010 年10 月.

三、评估材料

(一)申请评估验收幼儿园必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 下材料: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申报表 (见附件 1) .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 自评表 (见3附件 2) .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自查报告(见附件 3) .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向我厅提交以下验收评估的材 料: 1.幼儿园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 2.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的核查报告(见附件 4) .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幼 儿园建设工作的领导,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指导幼儿 园做好验收评估的申报工作,及时解决幼儿园迎评工作中的问 题和困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 的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建设的水平 和质量.

(二)申请评估验收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 密安排.要处理好常规教育教学工作与评估工作的关系,做到 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绝不允许因为迎接评估而影响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

(三)申请评估验收材料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及

电话:黄玉鑫,0771―5815169;

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

69 号 广西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邮编:530021.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申报表

4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自评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自查报告 4.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市级核查报告 5.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验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幼儿园 评估 验收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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