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11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桂食药办科评〔2015〕6 号)详见 招标文件附件

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9 年广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食品 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19〕35 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四等文件要 求开展抽样检验.(以上文件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可链接查看).

3、服务要求 (1)中标人未征得采购方同意,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验,一 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合同和中标资格. (2)中标人承检的检验任务必须由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实验室负责检验,否则视为违 约,立即取消其合同和中标资格. (3)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投标所需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中 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4)采购方应于开展抽检工作前

3 天通知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天内做好准备工作. (5)采购方或检验机构在抽样过程中应遵守《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6)项目完成时间:按合同签订约定. (7)项目实施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8)服务期限:两年,具体时间按合同签订约定. (9)投标人应提供服务承诺书,包括采购项目商务要求所有内容.

4、其他要求 (1)抽样工作的实施 1.抽检地点:来宾市市管辖的县、市(区)随机抽取;

2.抽检时间:12 个月,具体时间以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3.抽检由采购方组织安排,承检方提供协助;

或委托承检方执行. 4.交通工具:承担抽样任务的承检方自行提供交通工具. 5.抽检频率:根据采购方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进行. 6.抽样办法: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承检方对登记的样品资料的 食品安全检验服务机构定点采购

6 真实性负责. 7.样品运输:承检方负责每次检验商品的抽取与运送,保证运送安全,运输费用由承检 方负责,有微生物项目的生鲜食品抽样后保证

4 小时内把样品送达承检方实验室. 8.样品费用: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承检方带回的复检备份样品,由采购方负责购买. (2)检验工作的实施 1.检验依据:食品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 业食品抽检的判定依据. 2.检验项目:中标人必须承检项目需求一览表中所有的产品项目.不得转包. 3.检验时间:承检方在实验室接收样品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在国家食 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出具通过 CA 认证的电子检验报告书(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适当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间);

在采购方与第三方委托人同等的条件下,承检方应优先完 成对采购方的检测任务;

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检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同类产品的 委托检验,以及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考察交流、捐赠等相关活动. 4.承检方对其检验的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评价. 5.承检方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对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 影响的,承检方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检验结果的处理 1.检验结论的出具:检验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由承检方出具本次抽检所检项 目合格的结论.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本次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 2. 检验报告的提供及检验结果的告知:检验工作完成后,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 息系统出具通过 CA 认证的电子检验报告书.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 检验结论做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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