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11

1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审〔2019〕51 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宝钢湛江钢铁三高炉 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宝钢湛江钢铁三高炉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 (以下简称 报告书 )和原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意 见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东海岛,湛江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内. 现有

1、

2 号高炉系统, 设计年产铁水

823 万吨、 钢水 892.8 万吨、钢坯

875 万吨及钢材

820 万吨.宝钢湛江钢铁 三高炉系统项目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设计年产铁水

402 万吨、 ―

2 ― 钢水

360 万吨、钢坯

360 万吨及钢材

266 万吨,本项目建成投产 后,全厂年生产铁水

1225 万吨、钢水 1252.8 万吨、钢坯

1235 万吨、钢材

1086 万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 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 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 规模、 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全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要求.

1、

2、3 高炉系统原料场、烧结(球团) 、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的主要生产设施及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转底炉、自备电厂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 度小时均值要求见附表;

炼焦工序制酸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 硫酸雾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的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分别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6171-2012 ) 、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 、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 、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相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 告书建议值. ―

3 ― 全面加强全厂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 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 效提高废气收集能力, 确保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 GB28662-

2012、GB16171-

2012、 GB28663-

2012、GB28664-

2012、GB28665-2012 及广东省《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相应要求. 厂区西厂界、西北厂界及北厂界外延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200 米. 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上述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规 划工作, 并加快现有

1、

2 高炉系统项目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 工作.

(二)做好废水处理和回用工作.按照 清污分流、雨污分 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 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和回用水系 统.本项目配套新建焦化、冷轧废水处理系统,并对现有中央污 水处理厂进行改造,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大部分 回用,确需外排的应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456-2012 ) 表2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要求后,经现有排污管 线排放.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量.全厂废水外排量应不大于原 环境保护部环审〔2015〕45 号文批复你公司外排废水量(351.4 万吨/年) .本项目自备电厂利用现有冷却水取、排水口,全厂温 排水量应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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