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07-12 |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 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处理排污单位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生活污水、 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other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其他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厂. 3.4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专门处理其他单位的工业废水,或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内的 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集聚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 3.5 再生利用 wastewater recycling 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不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满足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后进行再次利用. 3.6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 3.7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 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 内容 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 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 属于工业集聚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及编码、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入河排污口批复文号、主要污 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 、 氨氮总量指标 (t/a) 、 颗粒物总量指标 (t/a) 、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t/a)等. 4.3 污水处理产排污环节及处理设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排污单位生产线、进水、治理设施及出水信息,均为必填项. 4.3.2 生产线 4.3.2.1 生产线类别 包括污水处理生产线和固体废物处理生产线. 4.3.2.2 生产线名称及编号 生产线为排污单位内部一组相对独立的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线. 应填报各生产线名称及编号, 若无 内部生产线编号,则采用 SCX+三位流水号数字 (如SCX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3.2.3 处理能力及计量单位 污水处理生产线的处理能力为各生产线设计污水处理能力, 不包括远期设计或预留规模, 计量单位 为m3 /d. 固体废物处理生产线处理能力为各生产线设计固体废物处理能力, 不包括远期设计或预留规模, 计 量单位为 t/a. 4.3.2.4 设计年运行时间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 审核意见, 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