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9-17 |
1 行政专家组裁决 行政专家组裁决 行政专家组裁决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 : : :DCN-1600720 投诉人 投诉人 投诉人 投诉人: : : :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 : : : : 钟和远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 : : : baiduventure.
com.cn 注册服务机构 注册服务机构 注册服务机构 注册服务机构: : : : 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1. 1. 1. 案件程序 案件程序 案件程序 案件程序
2016 年12 月23 日,投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投诉 人 )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4 年11 月21 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 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14 年11 月21 日生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 规则》(《补充规则》)通过其代理人李雪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投诉书.2016 年12 月28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以电子邮件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确认本案争议域 名的相关信息.域名注册机构于
2016 年12 月28 日以电邮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 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钟和远(以下简称 被投诉人 ),联系电邮为 [email protected]. 2017年1月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通知投诉人投诉书存在形式缺陷,投 诉人已于同日作出修正.2017年1月5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被投诉人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 辩.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辩. 由于被投诉人未按《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和投诉人提交答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7年1月26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Page
2 传送缺席审理通知,通知双方当事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会很快指定专家,审理本案.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被投诉人既未提交答辩,也未表明如何选择专家 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一名专 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予以审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7年1月26日以电子邮件向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拟指定的独任专家李桃女士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李桃女士确认:是否 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
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同日,李桃女士回复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 知,确认指定李桃女士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当日将案 件移交专家组. 专家组确认,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本案投诉人递交投诉的日期为 2016年12月23日,当时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未满两年,所以根据《解决办法》,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有权受理本案.
2 2
2 2. . . . 事实背景 事实背景 事实背景 事实背景 投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
2000 年1月18 日在中国注册成立.投 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混淆性近似;
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不 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因此,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 将本案争议域名<
<
<
>
>
>
转移给投诉人. 争议域名现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
3 3
3 3. . . . 当事人主张 当事人主张 当事人主张 当事人主张 A. 投诉人 Page
3 投诉人的主张如下: 投诉人是百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集团)的集团成员,为百度集团提供搜索 引擎技术支持等服务.百度集团名下的搜索引擎 百度(baidu) 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 索引擎、最大的中文网站.根据第三方权威数据,在中国,百度集团的百度 PC 端和移动 端市场份额总量达 73.5%,覆盖了中国 97.5%的网民,拥有
6 亿用户,日均响应搜索
60 亿次.2014 年,百度品牌成为世界五百强品牌.2015 年,全球领先的媒体传播公司――实 力传播集团(ZenithOptimedia)评选的全球三十强媒体中,百度集团排名第十四.在2016 年MIT Technology Review 《麻省理工科技评论》评选的全球最聪明
50 家公司中, 百度集团的排名超越其他科技公司高踞第二. 投诉人是 baidu 商标所有人,对 baidu 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早于
2007 年2月13 日通过中国商标局在第
42 类上注册了 baidu 商标,随后投诉人又在其 他类别分别注册了 baidu 商标以及含有 baidu 在内的其他商标,商标申请注册数量 超过
1000 个. -第8675003 号 商标,于2011 年9月28 日在第
9 类获得注册,注册 的商品/服务包括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声音 传送器具,录音载体,光盘,电影胶片(已曝光),动画片,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 设备 ,有效期至
2021 年9月27 日;
-第4650377 号 商标,于2008 年5月14 日在第
12 类获得注册,注册 的商品/服务包括 汽车;
车辆防盗设备;
摩托车;
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
手推车;
雪橇 (车);
车辆轮胎;
航空仪器;
机器和设备 ,有效期至
2018 年5月13 日;
-第5916520 号 商标,于2010 年3月28 日在第
42 类获得注册,注册 的商品/服务包括 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络服务器的出租,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节能领域 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有效期至
2020 年3月27 日;
-第5916622 号 商标,于2010 年6月7日在第
45 类获得注册,注册 的商品/服务包括 为安全目的进行的行李检查,临时看管房子,个人背景调查,失物招领服 Page
4 务,工厂安全检查,火警报警器出租,临时照料宠物 ,有效期至
2020 年6月6日.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和投诉人持有的 baidu 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 案争议域名 baiduventure.com.cn ,其中 .com.cn 为国家顶级域名的后缀,不具有 显著性,该域名的显著部分为 baiduventure . baidu 是投诉人的主要商标,这些 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6 年9月13 日),在全球范围享 有极高知名度. venture 的中文意思有 投资 、 冒险 ,不具有独特性. baidu 和 venture 两个词组合在一起,可以被理解为 baidu 投资 、 baidu 冒险 ,而 baidu 则是该域名显著部分的主要部分.争议域名中包含了其他通用文字成 分,如 venture , 并不能减轻 baidu 的显著性,也不能排除对 baidu 名称的混 淆性.而且, 因为投诉人的所有产品和服务都以百度 baidu 冠名,在用户和市场上广 为人知, 该争议域名恰恰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权的注册商标主要部分相 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 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 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 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同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投诉人 的商标;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或者附属关系.根据投诉人在中国商标局 网站上的查询结果显示,被投诉人从未申请、注册过任何含有或者与 baidu 相关的商 标.被投诉人亦未有使用于争议域名关联的相应商号以提供商品或服务. 被投诉人也未 因争议域名而为他人所知.有鉴于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为具有恶意的注册,包括如下理由: 争议域名并没有投入实际使用.投诉人发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无法打开,而争议域名注 册商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www.ename.cn/)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 售.由此可以看出被投诉人的目的很明显,即通过出卖争议域名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投诉人目前正在出售其他域名.通过 WHOIS 域名反查工具,我们发现争议域名注 册人钟和远及其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名下曾注册了多个域名,并且域名 Page
5 goumeijie.com 正在公开对外出售.虽然通过 WHOIS 域名反查工具检索出被投诉人名下的 域名不是特别多,但是鉴于被投诉人正在公开出售两个域名,以及处于隐私保护状态的域 名的注册人真实名称只有通过提起域名仲裁才能够从域名注册商处获取,我们不排除被投 诉人还注册/持有其他域名用于出售/转让目的的可能性.综合所述,我们有理由相信被投 诉人是一个专业域名贩子,他注册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正常的商业用途,而是为了通过出 售或转让而获得非法利益. 再者,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但却未将其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不正当的阻碍了投 诉人通过相关域名反映其业务的可能. 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并不是为了正常、持续的商业用途,只是为了出售或转 让而获得非法利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 定,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 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 用域名.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