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13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

审查风险补偿申请与 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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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合 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 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各市、县(区)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 与省风险补偿资金共同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在条件成熟 的地区,省风险补偿资金可直接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合作 开展省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 第九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 作.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向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申 请合作;

省科技厅、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合作金融机构,由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按规定程序在该金融机构设立省风险补偿资 金专户,并根据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情况,定期调 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省及各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的基础上给予10倍及以上放大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及各市、县 (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及与合作金融机构商定的贷款 规模等,每年核定各市、县(区)的贷款控制额度. 第十三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根据企业规模和创新水平, ―

6 ― 建立差别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 新发展.省风险补偿资金、地方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 构各自分担的具体风险比例,由有关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 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总体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江苏省合作实施方案.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重点支持科技 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应 符合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苏科高 〔2012〕 402号)及省有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条件.申请授信贷 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 用记录.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主要用于扶持我省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果 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 平领先;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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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度高,具备产业化生 产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 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省级以上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园区内 的企业;

(二)国家、省及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 象所创办的企业;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 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八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受托发布贷款项目申 报通知,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及组织要求. 第十九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一)贷款(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 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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