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13 |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公司股份 4893.269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37%,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 (4)《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借款授权的议案》 (9)《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3)《关于补充确认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关于设立江苏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15)《关于注销无锡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否决了: (11)《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及修改的议案》 (12)《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披露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5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