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3 |
2、与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性分析 (1)本项目从事燃气表箱的生产,产品及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等均不属于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修正) 》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 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 》 (苏政办发〔2013〕9 号) 、 江苏省经信委、 江苏省环保厅 《 部分修改条目》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 制之列,属于允许发展的产业,且本项目已于
2019 年5月23 日通过常州市金坛 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 1)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 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2)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 :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 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 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 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 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本项目从事燃气表箱的生产,不在该条例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之列,且不处
6 于入太湖河道岸线内及两侧
1000 米范围内,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
604 号)的相关规定. (3)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订) : 第四十三条 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 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 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②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 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⑤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⑥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⑦围湖造地;
⑧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