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13
2004 年第

65 号法律公告 《2004 年进出口 (战略物品) 规例 (修订附表 1) 令》 (根 《进出口条例》 (第60 章) 第6B 条作出) 1.

生效日期 在本条例第 6B 条的规限下,本命令自工业贸易署署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 实施. 2. 战略物品 《进出口 (战略物品) 规例》 (第60 章,附属法例 G) 附表

1 现予修订―― (a) 在军需物品清单中,废除注释

2 而代以―― 2. 化学品按名称及 CAS 号码列出.属相同结构式的化学品 (包括 水合物),不论其名称或 CAS 号码为何,均受管制.显示 CAS 号码乃协助识别个别化学品或混合物 (不论其命名为何) 是否受 管制.由於表列化学品的某些形式具有不同的 CAS 号码,而 含有表列化学品的混合物亦可能具有不同的 CAS 号码,因此, CAS 号码不能用作独有的标识符. ;

(b) 在军需物品清单项目 ML1 中―― (i) 废除 枪械、 12.7 毫米口径 (0.5 伎诰) 或12.7 毫米口径以下的 而代以

20 毫米口径以下的光膛武器、 12.7 毫米口径 (0.5 伎诰) 或12.7 毫米口径以下的其他枪械及 ;

(ii) 废除项目 ML1(b) 而代以―― (b) 以下的光膛武器U (1) 经特别设计作军事用途的光膛武器;

(2) 以下的其他光膛武器U (a) 属全自动类型的;

(b) 属半自动或唧筒类型的;

;

(iii) 废除技术注释;

2004 年第

65 号法律公告

2004 年第

18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488 (c) 在军需物品清单项目 ML2 中,废除 兵器或 12.7 毫米口径 (0.50 伎 径) 以上的武 而代以

20 毫米口径或

20 毫米口径以上的光膛武器、 12.7 毫米口径 (0.50 伎诰) 以上的其他武器或兵 ;

(d ) 在军需物品清单项目 ML3 中―― (i) 废除 供项目 ML1 、 ML2 或ML12 所管制武器使用的弹药及为其 特别设计的零件;

而代以―― 以下的弹药及熔断器设定装置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a) 受项目 ML1 、 ML2 或ML12 管制的武器所用的弹药;

(b) 为受项目 ML3(a) 管制的弹药而特别设计的熔断器设定装 置;

;

(ii) 在注释

2 中,废除 ML3 而代以 ML3(a) ;

(iii) 在注释

3 中,废除 ML3 而代以 ML3(a) ;

(e) 在军需物品清单项目 ML4 中―― (i) 在 ,及相关 之前加入 、其他爆炸装置及火药 ;

(ii) 在项目 ML4(a) 之前加入―― 注意: 至於导向及导航装备,参阅项目 ML11 注释 (g). ;

(iii) 在项目 ML4(a) 中,废除 军用 ;

( f ) 在军需物品清单项目 ML6 中―― (i) 废除 以下为军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地面车辆及为其特别设计的 零件;

及技术注释而代以―― 以下的地面车辆及零件U 注意: 至於导向及导航装备,参阅项目 ML11 注释 (g). (a) 为军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地面车辆,以及其零件;

技术注释U 就项目 ML6(a) 而言,地面车辆一词包括拖斗. (b) 以提供第 III 级(NIJ 0108.01 ,

1985 年9月,或相若的国 家标准) 或更佳的弹道防护的物料生产的或加装该等物料 的能在道路以外使用的全车轮驱动车辆;

2004 年第

65 号法律公告

2004 年第

18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490 注意U 亦须参阅项目 ML13(a). ;

(ii) 在注释

1 中,废除 ML6 而代以 ML6(a) ;

(iii) 在注释

2 中,废除 为军用而改装地面车辆 而代以 受项目 ML6(a) 管制的为军用而改装地面车辆, ;

(iv) 在注释 2(d) 中,废除 架的特别加固物. 而代以 特别加固物或 武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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