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13 |
65 号法律公告 《2004 年进出口 (战略物品) 规例 (修订附表 1) 令》 (根 《进出口条例》 (第60 章) 第6B 条作出) 1.
生效日期 在本条例第 6B 条的规限下,本命令自工业贸易署署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 实施. 2. 战略物品 《进出口 (战略物品) 规例》 (第60 章,附属法例 G) 附表
1 现予修订―― (a) 在军需物品清单中,废除注释
2 而代以―― 2. 化学品按名称及 CAS 号码列出.属相同结构式的化学品 (包括 水合物),不论其名称或 CAS 号码为何,均受管制.显示 CAS 号码乃协助识别个别化学品或混合物 (不论其命名为何) 是否受 管制.由於表列化学品的某些形式具有不同的 CAS 号码,而 含有表列化学品的混合物亦可能具有不同的 CAS 号码,因此, CAS 号码不能用作独有的标识符. ;
(b) 在军需物品清单项目 ML1 中―― (i) 废除 枪械、 12.7 毫米口径 (0.5 伎诰) 或12.7 毫米口径以下的 而代以
20 毫米口径以下的光膛武器、 12.7 毫米口径 (0.5 伎诰) 或12.7 毫米口径以下的其他枪械及 ;
(ii) 废除项目 ML1(b) 而代以―― (b) 以下的光膛武器U (1) 经特别设计作军事用途的光膛武器;
(2) 以下的其他光膛武器U (a) 属全自动类型的;
(b) 属半自动或唧筒类型的;
;
(iii) 废除技术注释;
2004 年第
65 号法律公告
2004 年第
18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488 (c) 在军需物品清单项目 ML2 中,废除 兵器或 12.7 毫米口径 (0.50 伎 径) 以上的武 而代以
20 毫米口径或
20 毫米口径以上的光膛武器、 12.7 毫米口径 (0.50 伎诰) 以上的其他武器或兵 ;
(d ) 在军需物品清单项目 ML3 中―― (i) 废除 供项目 ML1 、 ML2 或ML12 所管制武器使用的弹药及为其 特别设计的零件;
而代以―― 以下的弹药及熔断器设定装置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零件: (a) 受项目 ML1 、 ML2 或ML12 管制的武器所用的弹药;
(b) 为受项目 ML3(a) 管制的弹药而特别设计的熔断器设定装 置;
;
(ii) 在注释
2 中,废除 ML3 而代以 ML3(a) ;
(iii) 在注释
3 中,废除 ML3 而代以 ML3(a) ;
(e) 在军需物品清单项目 ML4 中―― (i) 在 ,及相关 之前加入 、其他爆炸装置及火药 ;
(ii) 在项目 ML4(a) 之前加入―― 注意: 至於导向及导航装备,参阅项目 ML11 注释 (g). ;
(iii) 在项目 ML4(a) 中,废除 军用 ;
( f ) 在军需物品清单项目 ML6 中―― (i) 废除 以下为军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地面车辆及为其特别设计的 零件;
及技术注释而代以―― 以下的地面车辆及零件U 注意: 至於导向及导航装备,参阅项目 ML11 注释 (g). (a) 为军用而特别设计或改装的地面车辆,以及其零件;
技术注释U 就项目 ML6(a) 而言,地面车辆一词包括拖斗. (b) 以提供第 III 级(NIJ 0108.01 ,
1985 年9月,或相若的国 家标准) 或更佳的弹道防护的物料生产的或加装该等物料 的能在道路以外使用的全车轮驱动车辆;
2004 年第
65 号法律公告
2004 年第
18 期宪报第二号法律副刊 B490 注意U 亦须参阅项目 ML13(a). ;
(ii) 在注释
1 中,废除 ML6 而代以 ML6(a) ;
(iii) 在注释
2 中,废除 为军用而改装地面车辆 而代以 受项目 ML6(a) 管制的为军用而改装地面车辆, ;
(iv) 在注释 2(d) 中,废除 架的特别加固物. 而代以 特别加固物或 武器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