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13

1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 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4?121 号) 各相关市场参与机构: 一直以来,回购质押券的主体评级认定采用"债项评级 对应原则" ,即以发布债项评级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评级 结果作为该回购质押券的主体评级,并据此管理质押券的资 格准入与折扣系数取值.

由于近年市场出现同一发债主体存 在不同主体评级的情况,为进一步强化回购风险管理,现将 质押券的主体评级认定原则进一步补充为"债项评级对应主 体评级基础上的孰低原则"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押券的主体评级认定采用"债项评级对应主体评 级基础上的孰低原则"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且在沪深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债券存在两只及以上情形的,以各只债券最新的评级 结果为基础,选取最低的主体评级作为该发行人所有债券的 主体评级.

(二)发行人最低主体评级按以下原则确定:首先选取 主体评级符号较低者;

主体评级符号一致的,依次选取评级 展望为负面、稳定、正面的评级结果. ―

2 ―

(三)债券发行时采用双评级的,按上款原则确定发行 人的最低主体评级.

二、对于发行人公开发行、且在沪深市场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多只债券存在主体评级不一致情形、且其中一只或 多只已是回购质押券的,将依据本通知的认定原则,重新认 定质押券的主体评级.对于重新认定后不符合回购准入资格 的债券,将分批逐步压缩清理.

三、对于发行人公开发行、且在沪深市场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多只债券的归集与认定以及各只债券评级信息的 获取,均以发行人提供的信息为准.因发行人未能真实、准确、 及时、 完整地提供债券及其评级信息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四、在不断规范管理外部评级信息基础上,我司将继续 研究完善回购风险管理制度,逐步采取综合措施弱化对外部 评级的依赖.

五、本通知后续的相关落实措施将另行公布.请各结算 参与人及时做好相关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防范和控 制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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