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14
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以下简称" 《增 持股份行为指引》 " ) 、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 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 年]51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66 号,以下简称" 《增持股票相关事项通知》 " )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联环保" )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 )的相 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相关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 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2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 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国联环保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国联环保的《营业执照》 ,并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gsxt.saic.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国联环保 成立于

2000 年2月28 日,现持有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20200000010490 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0 万元,住所为无锡 市金融一街

8 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为蒋志坚,经 营范围为"环保行业、能源行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的投资;

成套发 电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通用机械及配件、五金产品的销售;

电力工程施工 总承包(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 , 经营期限自

2000 年2月28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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