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7-14

1 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5‰给予本市引荐企业奖励,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18.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 性总部,建立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市场带动作用明显 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互联网金融等重大电子商务 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 的政策予以支持. 19.本地现有企业的技改、扩建、新建项目,符合我市主 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规划的,按招商引资项目对待. 20.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除外)给予奖励.对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投产运 营后,按照外来资金实际到位金额进行计奖,以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为起点,按1‰计奖,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以知 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权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 作价金额的 3‰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引荐的互联网、 电子商务等轻资产项目,按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

2 年内的年 度最高纳税营业额的 1‰计奖,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引荐 的投资额大、 对本市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 一 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奖励. 21.在新乡市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按实收 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22. 在新乡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性总部,即国内外银 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总部在新乡市设立的管辖 全省及以上范围的一级分行或分公司,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的地区性总部奖励

500 万元,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地区性总部奖励

300 万元. 23.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村镇银 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市级法人机构,由 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予不低于

30 万元奖励. 24.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乡市企业的,按照其对新乡市 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5.新设立或迁入新乡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 设立的后台服务中心或业务总部(专营机构),在省财政奖励 基础上,按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5%给予落户奖励,最 高不超过

1500 万元,三年内按照 4∶3∶3 的比例分期兑付. 包括营运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信用卡中心、客户服 务中心、票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信息技术和 数据处理中心等. 26.新设立或迁入的经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工商和税 收注册地均在新乡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达到 1.7 亿元(含)以上,且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

5000 万元的,按企业实 收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资金有注册资本到位后三年内实现约定的净利润即可兑现.

(六)实施军民融合工程 27.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中 心的,除按国家、省规定支持外,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 28.积极做好省军民融合资金、军民融合发展基金争取 工作,优先支持 三园区 军民融合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 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省实际到位财 政性资金的 30%,市财政给予该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的配套补助. 29.对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属 于基础关键领域的、前沿科技领域的重大项目,按照 一事 一议 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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