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14

2003 年6月至

11 月期间逐步完成设备采购和安装,赵东日 于2003 年11 月14 日取得乐国用(2003)第CL620 号土地使用权证,于2003 年12 月9日取得鲁潍昌房权证乐私

04 字第

00114 号房产证, 在出资资产权属证 书及发票完备的情形下,各股东经过法定评估程序于

2003 年12 月26 日设立日 科有限. 上述股东出资的机器设备中,存在部分机器设备由股东委托永力化工代购, 其具体情况如下: 在设备购买过程中,鉴于永力化工已运营一定时间,具有较为可靠和便捷的 设备采购渠道,为采购便利和缩短采购周期,股东统一委托永力化工代为购买部 分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由永力化工从无锡市胜艺粉体设备厂、上海新泰热风 炉有限公司、 合肥精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购得, 均为全新设备. 采购过程中, 永力化工采购人员按惯例要求供货方开具了以 永力化工 为客户的发票,但由 于永力化工事实仅是代购,因此又按原发票上价格向各股东开据了发票. 上述股东投入日科有限的机器设备为其直接购买或以永力化工代购的方式 获得,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评估价值即为其市场购买价格,作价公允,不存在 出资不实的情况.

2、土地使用权出资情况 赵东日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乐国用(2009)第CL875 号 系于

2003 年11 月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资作价依据为山东新华有 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鲁新会师评字[2003]第6-50 号.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说明 4-5-5 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管理法》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 牌方式出让;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的 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 挂牌方式出让;

除上述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 式. 赵东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使用权,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赵东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乐国用(2009)第CL875 号 土地使用权,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要求;

赵东日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 使用权向日科有限出资的行为合法有效;

发行人合法拥有 乐国用(2009)第CL875 号 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 北京康达认为: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乐国用 (2009) 第CL875 号 系由股东赵东日出资投入,该土地使用权最早系由赵东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 得,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要求;

发行人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 乐国用(2009) 第CL875 号 .

2003 年12 月26 日,日科有限办理了工商登记,并领取了山东潍坊市昌乐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为

3707252800619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日科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赵东日 6,163,927.80 实物、土地使用权 66.37%

2 魏华1,700,000.00 货币 18.30%

3 赵光海 560,000.00 实物 6.03%

4 张宗霞 505,910.00 实物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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