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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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law.com.cn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235 号致: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5月20 日在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

2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 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9 年4月26 日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 并于

2019 年4月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股东大会通知》 . 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5月20 日(星期一)下午 2:30 在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

2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陈开元先生主持,完成了《股东大会 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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