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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95 收购人名称: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通讯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联系
电话:022-25201901 签署日期:
2007 年2月11 日4-1-1 目录收购人声明
2 释义3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4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9
第三节 收购方式.9
第四节 资金来源.11
第五节 后续计划.11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2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4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4
第九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15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111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112 4-1-2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 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权益.
三、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 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司法裁定取得天津灯塔涂 料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滨海能源的 84,118,369 股的限售流通股,已履行 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股权变动事项的程序. 由于本次收购完成后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天 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 30%,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为此收购人 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 业机构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1-3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滨海能源/上市公司/公司 指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控股/收购人/本公司 指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开发区管委会 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灯塔有限/股权划出方 指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司法裁决 指2007年2月5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做出(2006)开执字第
378、
379、380号―8《民 事裁定书》,裁定将灯塔有限所持有的滨海能源 84,118,369股股份抵偿给泰达控股的事项.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6号准则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顾问、泰达律师 指泰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