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15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的;

(三)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因患病等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

(五)未经同意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六) 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七)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申请,按规定 程序报市人社局、省人社厅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 对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

2 年,一般不超 过3年, 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 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 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 不超过

6 年.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满,应向设站单位递交《博士 后研究报告》 、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和工作总结. -

11 - 设站单位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其科研工 作、个人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填写《博士后人 员出站鉴定表》 ,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的博士后期满出站及退站,应通过全 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 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统一到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 续.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人社部和全国博 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前,应把在站期间取得的全部技 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 、样品、 产品等整理成技术文档交设站单位负责人签收、归档.不得擅 自通过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 犯属于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县(市、区)人社局和设站单位把能 力突出、研发成果显著的优秀博士后留在本单位或扬州市工 作,使其继续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八章 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全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积极创造条件,申报设立博士后站点.对新获批的工作站和创 新实践基地, 由市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12 - 其中首批 50%经费在获批后拨付, 剩余经费在首名博士正式进 站后拨付.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 金、 江苏省 双创计划 、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 扬州市 绿 扬金凤计划 等资助项目. 第三十五条 在站博士依托所在站点申报并获批中国博 士后科学基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的,由市财政 给予不超过所获资助金额 1:1 比例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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