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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3) 219/09-10号文件 档号:CB(3)/M/MM

电话:2869

9205 日期:2009年12月 1日 发文者:立法会秘书受文者:立法会全体议员2009年12月 2日 立法会会议就余若薇议员 积 极回应联合国2009年气候变化大会 议 案动议的拟议修正案继於2009年11月27日发出立法会CB(3) 203/09-10号文件后,谨请议员注意:议案的修正案附录I内 的有关措辞(a) 第二项修正案(由 何秀兰议员动议)立法会主席已批准,若陈克勤议员的修正案获得通过,何秀兰议员可修改其拟议修正案的措辞.

第4项 (1项经修改修正案) (b) 第三项修正案(由 陈淑庄议员动议)立法会主席已批准,若有任何在陈淑庄议员的修正案之前动议的修正案获得通过,陈淑庄议员可修 改其拟议修正案的措辞.第6至 8项(3项经修改修正案) (c) 第四项修正案(由 潘佩G议员动议)若陈淑庄议员的原修正案获得通过,潘佩G议员无须修改其拟议修正案的措辞.立法会主席已批准,若有任何其他在潘佩G议员的修正案之前动议的修正案获得通过,潘佩G议员可修改其拟议修正案的措辞.第12项(1项进一步修正案) 第

10、 11及13至16项(6项经修改修正案) -

2 - 议案的修正案附录I内 的有关措辞(d) 第五项修正案(由 甘乃威议员动议)若在下述情况,甘乃威议员无须修改其拟议修正案的措辞:(i) 只有何秀兰议员的原修正案获得通过;

或(ii) 陈淑庄议员及/或潘佩G议员的原修正案获得通过.立法会主席已批准,若有任何其他在甘乃威议员的修正案之前动议的修正案获得通过,甘乃威议员可修改其拟议修正案的措辞.第19至21及27项(4项进一步修正案) 第

18、 22至26及28至32项(11项经修改修正案) 2. 为方便议员参阅,原议案及议案若经修正后(包 括所有经修改修正案)的 措辞载列於附录I(只备中文本). 如任何议员希望参阅附录I内任何措辞的英译本,请致电2869 9206与高级议会秘书(3)3卫碧瑶女士联络,以便秘书处准备有关议员所需措辞的英译本,以供参阅.3. 为节省用纸,秘书处只会透过电邮发放该共有24页的附录I. 然而,在有关立法会会议举行的整段期间,附录I连 同相关通告的两份复本会放置在会议厅和前厅之间走廊的两个木柜上.两份复本亦会放置在会议厅内(一 份放在近A入 口的政府官员席的最后一行,而另一份则放在会议厅另一边近C入 口处,即两名管事的座位旁). 如议员希望索取复本自用,请致电2869 9492与议会事务部3联络. 4. 此外,原议案及议案若经修正后(包 括所有经修改修正案)的 措辞连同相关的通告亦已上载立法会网站,在网站取得有关资料的步骤载列於附录II. 立法会秘书(林 郑宝玲女士代行)连附件(附 录I只透过电邮发放)附录IAppendix I

2009 年12 月2日(星期三)举 行的立法会会议 积 极回应联合国2009 年气候变化大会 议 案辩论1. 余若薇议员的原议案本会呼吁各国政府於联合国2009 年气候变化大会上致力达成新的应对气候变化协议,并促请香港政府把握这一关键时刻承担责任,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政策和计划、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减排目标、相关的立法议程,以及研究如何协助发展中国家推行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和融资安排.2. 经陈克勤议员修正的议案2007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决议,启动了为

2012 年《京都议定 书》到期后温室气体新的减排方案的谈判,并明确规定了谈判应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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