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15 |
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
1640 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
1470 元;
小时最低工资 ―2― 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 16.4 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 儿庄区 14.7 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7 年6月1日起执行,枣政 字〔2016〕29 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市)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21 号) 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 通过媒体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 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7 年6月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6月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