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5
C LI/DC/2 原文:英文 日期:2015 年5月11 日 通过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新文本外交会议

2015 年5月11 日至

21 日,日内瓦 议事规则 外交会议

2015 年5月11 日通过 LI/DC/2 第2页目录

第一章:会议的目标、权限、组成和秘书处 第1条: 会议的目标和权限 第2条: 会议的组成 第3条: 会议秘书处

第二章:代表第4条: 代表团 第5条: 观察员 第6条: 资格证书和全权证书 第7条: 任命书 第8条: 资格证书等的提交 第9条: 资格证书等的审查 第10 条: 暂准出席会议

第三章:委员会和工作组 第11 条: 资格证书委员会 第12 条: 主要委员会及其工作组 第13 条: 起草委员会 第14 条: 指导委员会

第四章:主席团成员 第15 条: 主席团成员及其当选;

副主席的排名次序 第16 条: 代理主席 第17 条: 另选主席 第18 条: 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的表决

第五章:会议的掌握 第19 条: 法定人数 第20 条: 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的一般权力 第21 条: 发言第22 条: 获准发言的先后次序 第23 条: 程序问题 第24 条: 发言的限制 第25 条: 发言报名截止 第26 条: 辩论的暂停或结束 第27 条: 暂停会议或休会 第28 条: 程序性动议的先后次序;

就此类动议发言的内容 LI/DC/2 第3页第29 条: 基础提案;

修正案 第30 条: 关于本会议权限的决定 第31 条: 程序性动议和修正案的撤回 第32 条: 对已决定事项的重新审议

第六章:表决第33 条: 表决权 第34 条: 法定多数 第35 条: 附议规定;

表决方法 第36 条: 表决守则 第37 条: 提案的分部分表决 第38 条: 就修正案的表决 第39 条: 就同一问题的数个修正案的表决 第40 条: 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

第七章:语文和会议记录 第41 条: 口头发言所用语文 第42 条: 简要记录 第43 条: 文件和简要记录所用语文

第八章: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 第44 条: 本会议和各主要委员会的会议 第45 条: 其他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

第九章:观察员代表团和观察员 第46 条: 观察员地位

第十章:本议事规则的修正 第47 条: 修正本议事规则的可能性 第十一章:最后文件 第48 条: 最后文件的签署 LI/DC/2 第4页

第一章:会议的目标、权限、组成和秘书处 第1条:会议的目标和权限 (1) 通过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新文本外交会议(以下称为 本会议 )的目标是,协 商和通过该新文本和该新文本的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称为 新文本 和 实施细则 ).

(2) 本会议的全体会议应有权: (i) 通过本会议的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并对其加以修正;

(ii) 通过本会议的议程;

(iii) 对根据本规则第

6、7 和8条递交的资格证书、全权证书、任命书或其他文件作出决定;

(iv) 通过新文本和实施细则;

(v) 通过第(1)款所述目标范围内的任何建议、决议或议定声明;

(vi) 通过本会议的任何最后文件;

(vii) 处理本规则提及或议程中所载的一切其他事项. 第2条:会议的组成 (1) 本会议应包括: (i) 里斯本联盟成员国代表团(以下简称 成员代表团 ), (ii)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代表团和欧洲联盟代表团(以下简称 特别代表团 ), (iii) 非里斯本联盟成员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代表团和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的联合国 会员国代表团(以下简称 观察员代表团 ),以及 (iv) 应邀作为观察员出席本会议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方的代表(以下简称 观察员 ). (2) 本议事规则提及 成员代表团 时, 除另行做出规定外(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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