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15 |
1 区教育局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审 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否1区教育局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 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 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 伪造证书,骗取、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 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 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 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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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区教育局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 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 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 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 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 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区教育局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 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 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 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 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 料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 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 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 区教育局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 教育教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 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 及时采取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