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5 |
8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申请表》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通过相关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六)企业工游融合支持 对于开展工业游的企业,新增设施、设备投入不低于
200 万 元的,经认定给予其投资总额 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建立产品展示销售中心的,且展示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 米的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不高于
50 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工游融合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设施、设备投资发票复印件;
5.展示销售中心平面图及现场图片;
6.其它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 区经济信息化委于当年
11 月15 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 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 ―9― 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使用专项资 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
12 月10 日至
30 日(雁栖经济 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 镇乡所属企业 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 ,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 式五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享 受上市融资支持的企业按照上述要求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 济信息化委.
(三)区经济信息化委于次年
1 月20 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 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 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商后,提 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 于次年
5 月底前兑 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 由区财政全额支付;
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 区、镇两级财政按 7:3 比例共同支付.
(四) 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 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 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 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项目及资金监督与管理 拟申报享受当年度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需从当年
3 月份开始,于每月
10 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济 ―10― 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项目单位收 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 改革委及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 金企业,区财政有权要求企业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
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 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 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 《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怀 政发〔2016〕1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 (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