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5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包钢01"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 以及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 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秉利 联系人:刘金毅 联系
电话:0472-
2189518、2189523 传真:0472-
2189510、218953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4 项目主办人:吴东强、辛志军、赵阝庸一 项目组成员:丁大巍、陶臻
电话:010-5902
6600 传真:010-5902
6670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负责人:高斌
电话:021-3887
4800 传真:021-5875
4185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 还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