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15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 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包钢 03"的合格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栓师 联系人:白宝生
电话:0472-
2189515、2189530 传真:0472-2189528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辛志军
电话:010-59026635 传真:010-59026602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负责人:徐瑛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