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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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firm.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1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2 第二部分正文
4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8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0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24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5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9 十
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3 十
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5 十
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7 十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8 十
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9 十
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59 十
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0 十
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3 十
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6 二
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7 二十
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5 二十
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6 二十
三、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79 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致: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作为其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人、兄弟科技、公司:指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兄弟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4、发起人:指钱志达、钱志明、鹰潭万昌投资有限公司;
5、兄弟维生素:指江苏兄弟维生素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6、朗吉化工:指浙江朗吉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7、大丰兄弟制药:指大丰兄弟制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8、兄弟医药:指江西兄弟医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9、兄弟进出口:指浙江兄弟进出口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3
10、兄弟香港:指兄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为:BROTHER TECHNOLOGY(HONG KONG) LIMITED,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 兄弟印度: 指兄弟科技 (印度)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为: BROTHER ENTERPRISES HOLDING(INDIA) PRIVATE LIMITED,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2、 兄弟美国: 指兄弟科技美国有限公司, 英文名为: BROTHER HOLDING US,INC.,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民生证券:指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天健会计师: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5、联合信用:指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6、 《募集说明书》 :指《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
17、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天健会计师于
2015 年3月24 日出具的天健 审[2015]1668 号《审计报告》 、2016 年4月18 日出具的天健审[2016]3458 号《审 计报告》以及
2017 年3月6日出具的天健审[2017]628 号《审计报告》 ;
18、 《鉴证报告》 : 指天健会计师于
2017 年4月17 日出具的天健审 [2017]4006 号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 的鉴证报告》 ;
19、 《评级报告》 :指联合信用于
2017 年5月3日出具的联合评字[2017]349 号《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
20、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1、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2、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6 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30 号) ;
23、 《上市规则》 :指深交所
2014 年10 月19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 (深证上(2014)37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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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司章程》 :指《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5、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6、报告期:指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1-3 月.
四、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3、 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于
2017 年3月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及于
2017 年3月31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
5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 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 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核准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及自设 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6733354E 的 《营业执照》 , 经 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2月21 日出具的 《关于核准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253 号)核准、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兄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1]77 号) 审核同意, 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70 万股,并于
2011 年3月10 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挂牌交易, 股票简称 兄弟科技 , 股票代码
002562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并经依法批准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 等情形.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状态的核查
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股票仍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 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之规定,具备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换办法, 本次发行尚需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将在债券 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 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发行人应按照 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 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 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立 时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设立以后已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 订) 》 (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 等规定对 《公司章程》 做出必要的修改,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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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所律师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三年 《审计报告》 及 《鉴证报告》 , 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显示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 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发 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