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15 |
1 ― 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 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切实整治南 美白对虾养殖存在的生态损害问题, 促进我市南美白对虾产业有 序、生态和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江苏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以及 《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工作要求, 以绿色发展为目 标,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分类施策、谁污染谁治理、属 南通市人民政府文件 通政发〔2018〕12号―2―地负责" 的原则, 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养 殖场(户) ,依法有序实施关停转产工作,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 展,实现南美白对虾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目标.
二、整治目标 分两个阶段对全市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第一阶段,立即控制污染再发生,按照"三个严禁"的要求 进行严格整治. 一是严禁新建、 改建、 扩建养殖. 整治期间不得新建、 改建、 扩建, 对2017年江苏省环保督察以后在耕地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 必须全部复耕还田. 二是严禁养殖过程中添加海水晶、盐等盐类物质. 三是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白对虾. 这三个方面的工作,要确保在3月底之前整改到位. 第二阶段,按照生态养殖的要求开展规范整治,合格的养殖 场(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合法取用地下水.依法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手续. 二是废气达标排放. 养殖使用的加温设施按照各地高污染燃 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 废气排放必 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的规定. 三是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养殖场连续排放尾水或阶段性清塘 排水,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水体.根据受纳水 ―
3 ― 体性质特征, 尾水排入地表水一般水域的应达到国家水产行业标 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9101-2007) (尾水氯化物 浓度超过1000mg/L时,CODMn指标应采用碱性高锰酸钾法测 定)相关规定;
周边是农田的,尾水氯化物浓度和全盐量还须达 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05)相应要求;
尾水排入 近岸海域或与海域直接连通的独立水系必须达到 《海水养殖水排 放要求》 (SC/T9103-2007)相应要求. 2018年底前,如东县内陆地区养殖场(户)及其他县(市) 、 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的所有养殖场(户) ,对照要求必须整改 到位,整改不达标的一律关停;
如东县沿海地区养殖场(户) , 2018年底前必须完成50%以上的整改任务, 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 整改任务,整改不达标的一律关停.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 际情况,能快则快.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地要组织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情况 调查统计工作,全面调查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养 殖方式、养殖进排水、养殖用地性质等基础情况.
(二)完善养殖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按照 《农业部关于印发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 和 〈养 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农渔发〔2016〕39号)要 求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工作,划定"禁养区" "限养区" 以及"养殖区" .2018年底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