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15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新建项目脱硫工程的设计SO2含量宜采用最大连续工况下SO2含量, 已建项目脱硫工程入

5 口烟气中的SO2 含量以实测值为基础综合确定,或通过与同类工程类比确定.燃煤锅炉可 根据公式(2)估算: MSO2 =

2 * K * Bg* (1?q4 /100) *Sar/100 (2) 式中:MSO2――脱硫工程入口烟气中的SO2含量,t/h;

K――燃料燃烧中硫的转化率(煤粉炉取0.9);

Bg――锅炉最大连续工况负荷时的燃料消耗量,t/h;

q4――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的热损失,%;

Sar――燃料的收到基硫分,%. 4.2 火电厂现有机组改建、扩建烟气脱硫工程时,其设计工况和校核工况宜根据脱硫工程入 口处实测烟气参数结合设计参数确定,并充分考虑燃料的变化趋势. 4.3 烟气脱硫主要应用领域包括: a)电力行业:锅炉烟气脱硫;

b)石油行业: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脱硫、硫磺回收尾气脱硫等;

c)煤化工:硫磺回收尾气脱硫等;

d)冶金行业:烧结机烟气、电解铝烟气、冶炼炉窑烟气脱硫等;

e)化工行业:硫酸工业烟气脱硫等;

f)建材行业:玻璃烟气脱硫等;

g)其他:工业锅炉烟气脱硫、特种专用窑炉烟气脱硫等. 4.4 应对污染源进行全面和深入的调查, 根据工程设计需要, 收集烟气理化性质等原始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污染源排出的含硫气体量(正常值、最大值、最小值);

b)气体温度及变化范围(正常值、最大值、最小值及露点温度);

c)气体成分及浓度(SO

2、NOX、O

2、CO

2、CO、NH

3、SO

3、HCl等);

d)气体含尘浓度及成分;

e)气体压力、含湿量;

f)产生污染物设备情况及工作制度. 4.5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处理烟气中SO2浓度(按6%O2标态、干基折算)不 宜高于12000mg/m3. 4.6 吸收塔入口总颗粒物浓度(按6%O2标态、干基折算)不宜高于50mg/m3 .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烟气脱硫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6 5.1.2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工程出口SO2浓度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要求,且应 满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排 污许可要求等. 5.1.3 脱硫工程所需的水、电、气、汽等辅助介质应尽量由主体工程提供.吸收剂和副产品 宜设有计量装置,也可与主体工程共用. 5.1.4 脱硫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 噪声和振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GB 50087和GB 50040的规定,厂界噪声应达到GB 12348的要 求. 5.1.5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安全、卫生、消防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5.1.6 脱硫副产物应考虑综合利用.暂无综合利用条件的,在采取贮存、堆放措施时,贮存 场、石膏筒仓、石膏贮存间等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GB 18599的规定. 5.1.7 脱硫废水经处理后直接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5.1.8 脱硫工程烟气排放自动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设置和运行应符合HJ/T 76的规定和 当地环保部门要求. 5.2 工程构成 5.2.1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包括烟气脱硫工艺系统、 公用系统、 辅助工程等. 5.2.2 烟气脱硫工艺系统包括烟气系统、吸收剂制备系统、吸收系统、副产物处理系统、浆 液排放和回收系统以及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等. 5.2.3 公用系统包括工艺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蒸汽系统等. 5.2.4 辅助工程包括电气系统、建筑与结构、给排水及消防系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道 路与绿化等. 5.3 总平面布置 5.3.1 一般规定 5.3.1.1 脱硫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国家及相关行业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a)工艺流程合理,烟道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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