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7-16

7、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谈判响应供应商结合谈判小组的要求,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 -6- 序号 编列内容况,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正、承诺等,进行最后报价.

8、除非谈判标的有变动,否则,后一次的报价不得高于前一次的报价.

9、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澄清文件、承诺文件和最终报价文件,应由 谈判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受其约束.因此, 该签字人参加谈判时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否则,其签字的澄清文件、承诺文件和 最终报价文件无效.

10、 谈判响应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正、承诺、最终报价函应予密封并交至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收齐全部谈判响应供应商材料后,统一 送达谈判小组.

11、 由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供应商的补充材料、修正材料、承诺函及最终报价等方面 进行评审.

12、 谈判小组根据成交规则推荐预谈判成交供应商.

13、 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 公告,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 《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4、 在谈判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响应供应商要严格遵循保密的原则,任 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谈判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6 谈判内容:

1、 技术方案、技术要求的响应、优化程度、工期进度;

2、 商务响应情况、质量保证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承诺等;

3、 谈判初始报价及谈判最后报价;

4、 其他谈判文件要求的因素.

7 评审具体方法和标准(附后)

8 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谈判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 准具体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元) .谈判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 以转帐支票、汇票、现金等付款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

9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以及《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5〕68 号)的规定,为鼓励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 -7- 序号 编列内容企业,下同)和监狱企业参与项目谈判,对提交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 谈判响应供应商,在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后,将进行价格评分等的政策支持,具体如 下. 1. 谈判响应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对其报价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 扣除,作为谈判评审价格进行价格分评审.谈判响应供应商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的 报价 一览表 中填报谈判评审价格,并将可进行价格扣除的产品清单、计算说明书等材料作为 报价一览表 谈判评审价格的证明资料. (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 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 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谈判响应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实行减半交纳,即按要求交纳 不低于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保证金的 50% . 3. 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谈判响应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5% . 4. 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谈判响应供应商成交后, 其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改委 《招 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的标准下浮 10%后予以收取. 5. 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依据上述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 和监狱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就 谈判评审价格 等关键响应内容上,必须在谈 判响应文件中提交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否则在价格分评审时将不享受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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