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16 |
(一) 二一九年三月
2 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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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馈意见》问题 2.4
二、 《反馈意见》问题 3.11
三、 《反馈意见》问题 4.24
四、 《反馈意见》问题 5.30
五、 《反馈意见》问题 6.32
六、 《反馈意见》问题 7.36
七、 《反馈意见》问题 8.42
八、 《反馈意见》问题 21.73 第二部分 关于新期间变化情况的核查意见.78
一、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机制.78
二、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81
三、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82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84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85
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开源 )的委托,担任新开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 件》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
2018 年9月2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 ) .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于2018 年11 月13 日发出的第
18164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性反馈意见 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以及《法 律意见》出具日后发生的事实,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爱新开源医 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 ) .
4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前 述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声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新开源本次重组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补充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一、 《反馈意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