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6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 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 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 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 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 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 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 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 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 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 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 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 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 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 或者为根据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 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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