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6 |
重要提示: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中信证券获准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浙江) ). 吸收合并完成后,中信证券(浙江)将解散,中信证券(浙江)所属分公司、 证券营业部将变更为中信证券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定于2015年8月21日清算后,实施客户及业务整 体迁移合并,将中信证券(浙江)的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入中信证券. 为整合经营资源、提高投资者服务能力,经中信证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569号,以下简称 证监会 批复 )核准,中信证券获准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吸收合并完 成后,中信证券(浙江)将解散,中信证券(浙江)所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将变 更为中信证券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根据现行证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中信证券与中信证券(浙江)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沪 深分公司、上海证券通信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签约存管银行及基金公司,将通过业务 清理和技术支持完成第三方存管系统、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整合,以及 客户与业务数据、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结算交收路径、指定交易及托管关系的迁 移,将中信证券(浙江)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以下简称 客户及业
2 务整体迁移合并 ),稳妥、有序推进吸收合并所涉各项业务,平稳处理现有客户 相关事项,保证客户证券交易、资金进出的正常进行,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现就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的实施时点 经会商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沪深分公司、各签约存管银行、基金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协同支持,定于2015 年8月21日清算后,实施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将中信证券(浙江)的客户及业 务整体迁移合并入中信证券.
二、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对中信证券(浙江)客户的影响 实施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后,中信证券(浙江)的客户转为中信证券的客 户并由中信证券提供相关服务. 同时,基于现行证券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规范的限制,中信证券(浙江) 需要清理并提前停止港股通、股票期权、回购、开放式基金等跨期结算交收业务的 代理服务,即,客户及业务整体迁移合并的实施日,中信证券(浙江)不存在跨期 结算交收业务.由此,将影响中信证券(浙江)客户参与跨期结算交收业务.具体 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