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16 |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东之间以协议等法律文件作 出的关于股份转让的安排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