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17 |
4 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 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 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 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 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 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 ) ,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 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 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 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 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 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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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 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
1、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 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 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 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 根据被保险人 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 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 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