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17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 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 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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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 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 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 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 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 如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 如残值折归被保险 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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