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17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 榕卫财〔2015〕19 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疾病应急救助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 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各医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福建 ―

3 ― 福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 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 68号)、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疾病应急救助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卫财〔2013〕108号)精神,为了 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结合福州市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市级、各县(市)分别 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医疗机构对身份不明、 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专项基金. 市、 县 (市 ) 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 疾病应急救 助基金专账 、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两 级医保中心为基金经办机构.福州五城区归入市级管理.

三、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

120 急救网 络的医疗机构及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医疗机构在门诊、 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 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 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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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 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 者为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 五保 供养对象、 三无 病人、重度 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 三无 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 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

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 以内(含两倍). 2.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 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 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二)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1.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 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 机关(医疗机构辖区所在地派出所),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核 查结束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 查说明(详见附件1).对于低收入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 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新农合参合人员;

民政 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 五保 供养对象, 是否有负担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列 ―

5 ― 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 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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