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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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特成经信财〔2018〕34 号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 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经安局、成都高新区经安局、各区(市)县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 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成委发〔2017〕23 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 行动计划》 (成委办〔2017〕23 号)的精神,根据任务分工,结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文件 ―

2 ― 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实施 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8 年3月14 日―3―成都市实体经济新经济领域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 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成委 发〔2017〕23 号) ,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 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稳定性、引领性的 实体经济和新经济, 发挥好人才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 实施好《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成委办〔2017〕

23 号)中 对市域实体经济和新经济领域年收入

50 万元以上的 人才,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 5%的奖励 的政策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体经济是指农业、工业、交通通信 业、商业服务业等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稳定性、引领性的实体 经济领域,不包括金融业、房地产业、体育经济、博彩业、收藏 业等虚拟经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经济是指新的经济形态,以高技术 产业为支柱,以智力资源为主要依托的智慧经济形态,主要包括 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 济等六大经济形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收入,是指因任职受雇在某一单位 ―

4 ― 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各项个人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 奖励、分红等)的总和.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新引进人才,即从

2017 年《成都 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成委办〔2017〕23 号)实施后, 新进入我市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人才.不包括国有企业人才、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从业的人才、企业内部调整调动进入的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组织、公正遴选、保障重 点、体现贡献、突出未来、着眼引领. 第七条 人才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 市经信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重点及标准 第八条 主要奖励对象是能充分代表我市产业发展先进水 平,投入产出大、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对本行业辐射 带动强的重点发展产业和新经济领域的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的人 才和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潜力较大的人才. 第九条 原则上按申报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年收 入的 5%进行奖励. 第十条 在政策有效期内,每个人只享受

1 次.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从市经信委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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