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9-22 |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9 年4月19 日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7 年5月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730 号和?构部函〔2018〕509 号准予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8 年4月19 日 基金?欧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欧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欧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 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 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欧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时?、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 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欧人在基金?欧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欧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 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之债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 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 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本基金为债券投资为主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欧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欧人?欧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2 个月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首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首个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欧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2 个月,以此类推. 基金?欧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欧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9 年4月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目录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欧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9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协议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14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50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欧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欧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欧规定》 (以下简称 《?欧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欧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欧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欧公司治欧准则(试行)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欧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欧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欧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欧人:指浦银安盛基金?欧有限公司
3、基金托?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协议:指基金?欧人与基金托?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安 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协议》及对该托?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欧办法》及颁布?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欧办法》及颁布?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欧办法》及颁布?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 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 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欧规定》及 颁布?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欧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欧?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欧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欧人、基金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欧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