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9-23
编号: 清镇市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制定单位:清镇市人民政府 编制日期:2017 年6月清镇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I 目录目录.

I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工作原则.2 1.4 适用范围.3 1.5 事件分级.3 1.6 预案体系.5

2 清镇市区域概况.6 2.1 社会环境概况.6 2.1.1 行政区划及人口.6 2.1.2 交通.6 2.1.3 经济发展.7 2.1.4 清镇经开区概况

7 2.2 自然环境概况.7 2.2.1 地形、地貌.7 2.2.2 气象特征.8 2.2.3 水文.8 2.3 区域内主要潜在环境风险源及危险性分析.9 2.3.1 厂矿废水(含城市生活污水)非正常排放的危害性.9 2.3.2 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危害性

10 2.3.3 危险废物泄漏或处置不当造成的污染的危害性.10 2.3.4 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的危害性

10 3 组织机构与职责.11 3.1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1 3.2 各成员单位职责.15 3.3 应急组织人员及联系方式.16

4 监测预警和预防机制

17 4.1 信息监测

17 4.3 预警

17 4.3.1 预警级别.17 清镇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II 4.3.2 预警信息发布.18 4.3.3 预警状态的措施.18 4.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19 4.3.5 预警支持系统.19 4.4 信息报告与通报

19 4.4.1 信息报送时限.20 4.4.2 信息报送程序.20 4.4.3 报送内容.22

5 应急响应

23 5.1 分级响应.23 5.3 应急联动.23 5.4 应急处置措施.24 5.4.1 现场污染处置.25 5.4.2 警戒疏散人员.25 5.4.3 医学救援.25 5.4.4 应急监测.25 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27 5.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7 5.4.7 维护社会稳定.28 5.5 应急终止.28 5.5.1 解除应急的条件.28 5.5.2 应急解除的程序.28

6 后期处置

29 6.1 善后处置.29 6.2 事件调查.29 6.3 损害评估.29

7 应急保障

30 7.1 队伍保障.30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30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31 7.4.1 公众宣传教育.31 7.4.2 培训计划.31 清镇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III 7.4.3 演练计划.31

8 附则32 8.1 名词术语.32 8.2 修订预案及协作

32 8.2.1 预案管理与更新.32 8.2.2 地方沟通与协作.33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33 8.3.1 奖励.33 8.3.2 责任追究.33 8.4 预案实施时间.33

9 附件34 附表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4 附表

2 应急救援部门及联系电话.36 附表

3 贵阳市环境应急专家通讯录

37 附表

4 清镇市主要潜在环境风险源统计表

38 附表

5 清镇市加油站统计表.39 附图

1 区域内潜在重大风险源分布图.41 附图

2 区域内加油站统计分布图.41 附图

3 清镇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流程图

42 清镇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政府环境监督管理, 尽力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健全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做到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力 量及时到位, 各项处置措施得当,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环境灾害事件及 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 社会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 编制了 《清镇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6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2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4 号) (1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 号)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 (1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 (15)《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 清镇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通知 (18)《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9) 《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 第197 号) 1.3 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 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对环境事件风险源的监测、 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 消除隐患. 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 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 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 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 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相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搞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市政府在生态局内设置

24 小时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值班电话,市内所有应急组织机构成员电话

24 小时保持畅通,确保突发环境 事件发生时能以最快速度响应并开展应急工作.遵循科学原理,建立相应的救援 专家团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 和完善应急救援的方法、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 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 物资准备、 技术准备、 工作准备, 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本辖区范围及周围区域提供服务, 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清镇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镇市行政区域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以环境 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 境污染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不包括在本预案范围内.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 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 级)四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 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清镇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 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 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 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 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 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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