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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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 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 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 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 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 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 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 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 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 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 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 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 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 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 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 质监分局稽查队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检查 生产领域产 品质量抽检 /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 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 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 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 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 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 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 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 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 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执行. 2.《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监督抽 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 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 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 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1.检查责任:根据区域产品生产情况对 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 的公示信息中.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 依法进行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公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质监分局业务科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检查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 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 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 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 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 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质监分局稽查队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其他类 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维修 告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 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仅需书面告 知即可,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前置程 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质监分局稽查队 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权力名称 序号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权力类型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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